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 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二号)
目 录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二号)
重要提示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 年 10 月 22 日证监许可【2018】1662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自 2019
年 4 月 15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结束募集,并于 2019 年 7
月 16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自该日起成立。
自 2020 年 6 月 17 日至 2020 年 7 月 20 日,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
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主要包括修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事项。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自 2020 年 8 月 21 日起,根据《关于修改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修订而成的《国泰
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募集的注册及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前景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
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
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运作风险、本
基金特有的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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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时,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
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
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
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
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
险。
本基金 Y 类份额是本基金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单独份额类
别,Y 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同时遵守关于个人养老
金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投资者购买 Y 类份额的款项应来自其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基金份额赎回等款项也需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
人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
老金。
个人养老金可投资的基金产品需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相关条件,具体名
录由中国证监会确定,每季度通过相关网站及平台等公布。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可
能出现不符合相关条件从而被移出名录的情形,届时本基金将暂停办理 Y 类份
额的申购,投资者由此可能面临无法继续投资 Y 类份额的风险。
在向投资人充分披露的情况下,为鼓励投资人在个人养老金领取期长期领
取,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机制;基金管理人亦可
对运作方式、持有期限、投资策略、估值方法、申赎转换等方面做出其他安排。
具体见相关公告。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
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是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中等的
投资品种。目标日期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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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逐步降低。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目标日期前,本基金设置基金
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 3 年,在最短持有期限
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可赎回,自最短持有期限的下一工作日起(含该日)可赎回。
对于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取得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限连续计算,即自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成立之日起
(含该日,对于认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或申购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确认日起(含该日,对于申购的基金
份额而言)至 3 年后的年度对日(含该日)的期间;对于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购
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限自该申购份额确认日(含该日)至 3 年后的年度
对日(含该日)的期间。
目标日期后,自目标日期的次一工作日起,本基金转换为普通开放式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并更名为国泰民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自国泰民安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开始办理赎回业务之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均不受最短持有期限限制,可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赎回业务。(如某投资人
于 2039 年申购的本基金份额,在本基金转换为国泰民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后,则不再受最短持有期的限制,可随时赎回)。
本基金基金名称中的“养老”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
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的下滑曲线进行调整,实际投资与预设
的下滑曲线可能存在差异。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
金额。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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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事由为基金经理变更等相关事项。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投
资组合报告为 2024 年 1 季度报告,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 2024 年 8 月 16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5 月 31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
(试行)》(以下简称“《养老目标基金指引》”)、《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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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FOF)
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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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中基金指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
金中基金指引》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养老目标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2 月 11 日颁布实施的《养
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暂行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22 年 11 月 4 日颁布并实施的《个人养老
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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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所修订的《国泰民安养老目
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生效日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FOF)成立至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度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日
标日期前”均包含该日,“目标日期后”不包含该日
短为 3 年的锁定持有期限。对于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取得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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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限连续计算,即自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成立之日起(含该日,对于认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或申购国泰民安养
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确认日起(含
该日,对于申购的基金份额而言)至 3 年后的年度对日(含该日)的期间;对于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限自该申购份额确认日(含
该日)至 3 年后的年度对日(含该日)的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笔基金
份额,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可赎回,自最短持有期限的下一工作日起(含该日)
可赎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业
务)
开放日
标日期前,本基金在开放日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
在该份额最短持有期届满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赎回。目标日期后,开放
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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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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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子披露网站。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5-20 层
设立日期: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周向勇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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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周向勇,董事长,硕士研究生,28 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1 年 1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等,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惠平,董事,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中国非执业注册会
计师。1996 年 9 月至 2004 年 7 月任职于财政部财政监督司、财政部监督检查局。
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历任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检查一处副处长,
财政部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
室)一处处长。2011 年 7 月至 2021 年 6 月任职于海南省财政厅,历任海南省财
政厅总会计师、副厅长、财政厅党组书记、财政厅厅长。2021 年 7 月至 2023 年
学界联合会党组书记、主席兼海南省社会科学院院长。2023 年 4 月起任中央汇
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派往中国建投董事。2023 年 11 月起任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2023 年 9 月起任公司董事。
Santo Borsellino,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
责经济研究;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
分析师;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险研
究员;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总裁;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研究员/基
金经理。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总监。2013
年 6 月-2019 年 3 月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和 GENERALI
INSURANCE ASSET MANAGEMENT 总经理。2019 年 4 月-2023 年 12 月任
Investments &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e Governance Implementation &
Institutional Relations 主管和 GENERALI INSURANCE ASSET MANAGEMENT
董事长。2024 年 1 月 1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HOLDING S.p.A. 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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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长和 GENERALI ASSET MANAGEMENT S.p.A. SGR (GENAM) 副董事长。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特
许保险师(Chartered Insurer)。1989 年至 1994 年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
业部助理经理;1994 年至 1996 年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年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 年至今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至今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至 2017 年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
司总经理;2013 年至今任中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 年至今任忠利集团
大中华区股东代表。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董事。
戴建元,董事,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1994 年 7 月至 1998 年 4 月,任福
建省泉州电业局财务科会计。1998 年 4 月至 2001 年 3 月,任福建省电力有限公
司财务部会计。2001 年 3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福建省厦门市电业局总会计师。
主任(主持工作、正处级)、直属营业部主任、办公室主任、审计部主任、副总
经济师、首席风险师、总风险师。2020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
李昇,董事,硕士研究生,28 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24 年 7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公司董事。
黄晓衡,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75 年 7 月至 1991 年 6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先后任职于计划处、信贷处、国际业务部,
历任副处长、处长。1991 年 6 月至 1993 年 9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伦敦代表处首
席代表。1993 年 9 月至 1994 年 7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4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历任国际部副总经理、资金
计划部总经理、会计部总经理。1999 年 3 月至 2010 年 1 月,在中国国际金融有
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成员、顾问。2010 年 4 月至 2012 年 3
月,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总经理。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1 月,
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群,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86 年 6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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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原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研究生部)工作,历任讲师、副
研究员、副主任、主任。1991 年起聘任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硕士生导师。
部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部总监。2003 年 6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中国电
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部总经理。200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在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简称“CEC”),历任审计部副主任、资产
部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2014 年 9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军工委员会副会长,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
顾问。2012 年 3 月至 2016 年 7 月,担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
师。在 CEC 工作期间,至 2016 年 11 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
投资的境内外多个公司担任董事、监事。2017 年 5 月至 2021 年 6 月任首约科技
(北京)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8 月起任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
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冯丽英,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1984 年 9 月至 1987 年 6 月,
任北京第二轻工业总公司科员。1987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
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副处长、处长。1998 年 9 月至 1999 年 9 月,任中国国际金融
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1999 年 9 月至 2005 年 9 月,任中国信达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期间兼任中国耀华浮华玻璃
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宏源证券公司监事长。2005 年 9 月至 2011 年 2 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期间兼任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长。2011 年 2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养老金业务部
总经理。2015 年 11 月至 2019 年 7 月,任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杨光琰,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1993 年 7 月至 1995 年 9 月在建设银行
咸阳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担任科员,1998 年 7 月至 2002 年 4 月在北京市竞天公
诚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2 年 4 月至 2007 年 4 月在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担
任合伙人,2007 年 4 月至 2012 年 10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担任
法律部高级副经理、高级经理、项目法务组负责人、法律二组负责人,2012 年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二号)
年 2 月至 2020 年 4 月在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2020 年
法律合规部总经理。2022 年 6 月起任公司纪委书记,2022 年 8 月起任公司监事
会主席,2024 年 4 月起任公司党委副书记。
冯一夫,监事,硕士研究生。2009 年 2 月至 2017 年 10 月,任安盛德国投
资分析师。2017 年 10 月至 2022 年 7 月,任安盛亚洲及香港投资主管。2022 年
李箐,监事,研究生。1997 年 7 月至 1997 年 8 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
公司资金部员工。1997 年 8 月至 1999 年 7 月,中电信实业开发总公司财务部员
工。1999 年 7 月至 1999 年 12 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员工。2000
年 1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部处长、主任助理、主任会
计师、副主任、主任,现任审计部主任。2020 年 12 月起任公司监事。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 年 9 月加盟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8 年 4 月至 2018 年 3 月
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5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7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1 年 9 月起任国泰国策驱
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至 2019 年 3 月任投资
总监(权益),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投资总监(FOF),2020 年 8 月起任
投资总监(权益)。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吴洪涛,监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 7 月
至 2008 年 2 月,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2008 年 2 月加入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工程师、运营管理部总监助理、运营管理
部副总监,现任运营管理部总监。2019 年 5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宋凯,监事,大学本科。2008 年 9 月至 2012 年 11 月,任毕马威华振会计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二号)
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助理经理。2012 年 11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审
计部总监助理、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审计部总监,现任风险管理部总监。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李昇,总经理,简历同上。
张玮,硕士研究生,24 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敦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9
年 2 月再次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党委委
员、副总经理。
封雪梅,硕士研究生,26 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
行营业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寿安保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2018 年 7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倪蓥,硕士研究生,23 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新晨信息技术有限责任
公司。2001 年 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总监、运营管
理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等,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刘国华,博士研究生,30 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
公司、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 年 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产品规划部总监、公司首席产品官、公司首席风险官等,现任公司督察长。
(1)现任基金经理
曾辉,硕士研究生,11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职于平安人寿、国泰基
金和财通证券等。2023 年 9 月再次加入国泰基金,2023 年 11 月起任国泰优选领
航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3 年 12 月起兼任国泰
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国泰稳健收益一
年 持 有 期 混 合 型 基 金 中 基 金 ( FOF ) 和 国 泰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基 金 中 基 金
(FOF-LOF)的基金经理,2024 年 3 月起兼任国泰瑞悦 3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
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4 年 8 月起兼任国泰民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
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3 年 9 月起任 FOF 投资
部副总监。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二号)
(2)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自 2019 年 7 月 16 日至 2019 年 8 月 22 日由邓时锋担任基金经理,
自 2019 年 8 月 23 日至 2020 年 7 月 30 日由邓时锋、周珞晏共同担任基金经理,
自 2020 年 7 月 3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7 日由周珞晏担任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月 16 日起至今由曾辉担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
研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
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
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
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
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李昇:简历同上
执行委员:
张玮:简历同上
委员:
梁杏:总经理助理、量化投资部总监
胡松:投资总监(养老金)、养老金及专户投资部总监
索峰:投资总监(固收)、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监
郑有为:研究部副总监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二号)
配收益;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其他法律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二号)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五、基金经理承诺
人谋取最大利益;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和有效开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
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二号)
为保证内部控制的系统性和有效性,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可执行
的规章制度体系并结合业务发展、法律法规及监管环境变化,对内部控制制度进
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不断增强和优化公司制度的
完备性、有效性和适时性。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合法合规,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受托资产、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维护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所有部门和岗位,渗
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所有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有效性原则。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全体员工
必须竭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相互独立和制约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
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内部控制的检
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各业务执行部门。公司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
运作必须分离。
(4)适应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应根据公司经营业务发展、新产品的开发、
金融创新、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及时调整和完善,以保证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和适应性。
(5)防火墙原则。公司各个业务部门,特别是研究、投资、执行、清算等
部门和岗位必须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隔离,对重要业务设立防火墙并实行门禁制
度。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控效果。
(1)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二号)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并在员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
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原则进行指导,对公
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经营管理层对内部控制
进行管理、实施组织与决策;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
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
体系。
(2)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各岗位以目标责任制自控、相关部
门和岗位之间相互制衡、内控检查评价部门实施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
内控防线。
(3)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
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
(4)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从总体上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和
原则,并对公司面临的内外部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不断优化风险控制程序和手
段。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揭示和梳理,有
针对性地建立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5)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授权管理机制,明确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确
保授权机制的贯彻执行。
(6)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
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
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
(7)公司建立了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机制,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
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
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8)公司建立重大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按
照预案妥善处理。
(9)公司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和沟通机制,明确报告机制路径和业务
汇报体系,保证业务信息在既定路径高效、有序、准确、完整传递,实现自下而
上的及时报告和自上而下的有效反馈。
(10)公司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管理、投资决策和交易管理等制度体系,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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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11)公司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不断优化完善机制流程,确保公
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2)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内控检查评价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
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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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1093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1032 只,QDII 基金 61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数型、FOF、REITs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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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A 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国泰基金 15-20 层
销柜台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电子交易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国泰基金电子交易 交易客户端
平台 “国泰基金”微信交易平台
电话:021-31089000 联系人:赵刚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二)Y 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5-20 层
法定代表人:周向勇
联系人:辛怡
传真:021-31081800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二号)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至 20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晓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炯、张晓阳
第六部分 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通过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认购、申购
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的基
金份额,称为 Y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是根据《暂行规定》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
立的单独基金份额类别,Y 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当
遵守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Y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可
以豁免申购限制和申购费等销售费用(法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费用除
外),可以对管理费和托管费实施一定的费率优惠。在向投资人充分披露的情况
下,为鼓励投资人在个人养老金领取期长期领取,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定期分红、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二号)
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机制;基金管理人亦可对运作方式、持有期限、投资策略、
估值方法、申赎转换等方面做出其他安排。具体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履行适当程序,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
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662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自 2019
年 4 月 15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结束募集,并于 2019 年 7
月 16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自该日起成立。
自 2020 年 6 月 17 日至 2020 年 7 月 20 日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主要包括修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资产估值以及基金的信息披
露等事项。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 2020 年 8 月 21 日起,根据《关于修改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修订而成的《国泰
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生效。
第八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二号)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网站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
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目标日期前,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仅可在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届满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办理基金份额赎
回;目标日期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
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业
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目标日期前,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开始日前依照《信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二号)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的开始时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投资人仅可在该基金份额最短持
有期届满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自国泰民
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成立之日起 3 年后
的年度对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
定。
目标日期后,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转为国泰民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目标日期后,自国泰民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开始办理赎回业务之日
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均不受最短持有期限限制,可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办理赎回业务。
(如某投资人于 2039 年申购的本基金份额,在本基金转换
为国泰民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则不再受最短持有期的限制,可随时
赎回)。
本基金已于 2019 年 8 月 15 日起开始办理 A 类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业务,Y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开始办理时间详见届时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目标日期前,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在该份额最短持有
期限届满后申请赎回。
本基金可对 Y 类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另行规定,详见届时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准进行计算;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二号)
序赎回;
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 3 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份基金份额
不可赎回,自最短持有期限届满的下一工作日起(含该日)可赎回,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目标日期后,自目标日期的次一工作日起,本
基金转换为普通开放式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并更名为国泰民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自国泰民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开始办理赎回业务之日起,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均不受最短持有期限限制,可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办理赎回业务。
(如某投资人于 2039 年申购的本基金份额,在本基金转换为国泰
民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则不再受最短持有期的限制,可随时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Y 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当遵守
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时,
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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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3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4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
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
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额为
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基金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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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及更新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Y 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申购费率,具体申购费率
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M≧500 万 1,000 元/笔
各销售机构可针对 Y 类基金份额开展费率优惠活动或者免收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Y 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用收取方式,具体
如下:
目标日期前,本基金设置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限,赎回费用为 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 3 年,在最短持有期
限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可赎回,自最短持有期限的下一工作日起(含该日)可赎回,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对于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取得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限连续计算,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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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成立之日
起(含该日,对于认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或申购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
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确认日起(含该日,对于申购的基
金份额而言)至 3 年后的年度对日(含该日)的期间;对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购
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限自该申购份额确认日(含该日)至 3 年后的年度
对日(含该日)的期间。
对于 Y 类基金份额,在满足《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
形下可豁免前述持有限制,具体安排及费率按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执
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目标日期后,自目标日期的次一工作日起,本基金转换为普通开放式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并更名为国泰民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9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90 日但少于 180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 18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收取赎回费。赎回费中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目标日期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申请份额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 Y≧180 日 0.0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
算;由目标日期前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而来的份额以该份额转换前在注册登记机
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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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情况制定基金持续营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
持续营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
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
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申购费率为 1.20%,
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1.20%)=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00–9,881.42 =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0400=9,501.37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1.20%,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可得到 9,501.37 份 A 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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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目标日期前,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限为
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1800=11,800.00 元
赎回费用=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800.00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800 元,持有期限为 4 年,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例:目标日期后,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限为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1360=11,360.00 元
赎回费用=11,360.00×0.50%=56.80 元
净赎回金额=11,360.00-56.80=11,303.20 元
即:目标日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
当日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360 元,持有期限为 45 日,其适用的赎回费
率为 0.50%,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1,303.20 元。
值在 T+2 日计算,并在 T+3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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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某一类或多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申请: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除第 4、8 项之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上
述第 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
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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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某一类或多类基金
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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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
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
份额 5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50%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
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
金管理人网站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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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
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
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管理人办理 Y 类基金份额继承等事项的,应当通过份额赎回方式办理,
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业务的办理不受“最短持有期限”限
制。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
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在不同大类资产中进行配置和分散投资,目标日期前追求基金资产的增
值,目标日期后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收益。
二、投资范围
(一)目标日期前: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香港互认基金、QDII 基金)、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
的股票、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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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
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
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5%,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
(二)目标日期后: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香港互认基金、QDII 基金)、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
的股票、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
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的 15%。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二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目标日期前:
本基金针对 2040 年左右退休的人群,根据目标人群随着风险厌恶水平、养
老资产情况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的效用函数,获得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的下滑曲
线,使得组合的风险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而降低。并在下滑曲线的约束下,结合
马科维兹均值方差模型,进一步形成各细分类别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满足条件的混合型基金。
其中,
“满足条件的混合型基金”指至少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混合型基金:1)
该基金的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股票投资比例为 60%以上(含);2)根据该基金的定
期报告,最近 4 个季度每个季度末股票的投资比例均在 60%以上(含)。
(1)下滑曲线构建
根据目标人群的个人特征(包括出生时间、退休年龄、预期寿命等)、风险
厌恶水平和目标人群的经济条件现状及对退休生活的预期(包括目前的工资收入
水平、其他养老资产情况、退休后养老所需资金的预计等)构建目标人群的效用
函数。结合权益类和非权益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使投资者效用最大化的
原则配置权益类资产和非权益类资产,得到权益类资产在各年份的中枢配置比
例,即本基金权益类资产的下滑曲线。
本基金权益类资产的下滑曲线如下图所示:
注:上图中的“2019 年”指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成立日起至 2019 年底止,下表中同。“2040 年”指 2040 年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二号)
初起至本基金的目标日期止。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还可在下滑曲线基础上,根据对目前市场情况的把握及对
未来市场风格的预测对权益类资产和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一定调整。本
基金各年份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及中枢配置比例如下:
权益类资产配置 权益类资产的中
年份
比例范围 枢配置比例
(2)细分类别资产的配置
在权益类资产下滑曲线的基础上,根据境内外股票、债券、商品、货币等大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二号)
类资产的历史风险收益特征以及资产间的弱相关性或负相关性关系,采用马科维
兹均值方差模型,形成各细分类别资产的配置比例。
(3)下滑曲线的调整
本基金将持续关注上述下滑曲线影响因素的变动,并在必要时对相应参数的
取值进行调整,并进而调整下滑曲线,以使下滑曲线能够持续最大化投资者效用。
首先,本基金投资的子基金首先应当至少满足以下条件:
(1)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
不低于 2 亿元;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
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2)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 2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子基金范围内,本基金利用基金管理人自主创建的基金数
据库作为基金分析平台,结合对基金经理、基金管理人的定性和定量分析,形成
各子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定位,选择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
绩波动性较低的子基金构建基金备选库。
在具体分析上,本基金将重点考察子基金的风格特征稳定性、风险控制和合
规运作情况,并对照业绩比较基准评价中长期收益、业绩波动和回撤情况等。定
量研究方面,研究、考察子基金的规模、风险收益特征(如波动率、夏普值、最
大回撤、信息比率等)、投资风格及稳定性、收益来源分解、久期、持仓结构、
流动性特征等,并结合对基金经理的调研进行交叉验证。另外,调研还将对基金
管理人的管理规模、投研能力、公司环境、合规风控等方面进行基金管理人分析。
其次,在上述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的基础上,在各资产类别内,根据基金备选
库中各基金的特点对单个基金进行打分,优选评分排名较高的基金构成该类资产
组合。然后对优选出的基金组合进行特征分析,结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再进行审
视和调整。
本基金主要根据上市公司获利能力、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来进行个股选
择。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综合分析其投资价值和成长能力,确定投资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二号)
标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对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的策略,
重点关注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公司,盈利能力较高、分红稳定或分
红潜力大的公司以及与 A 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
托凭证的投资。
本基金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货币政策动向,预测未来
利率变动走势,自上而下地确定投资组合久期,并结合信用分析等自下而上的个
券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配置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
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
应的投资决策。
(二)目标日期后:
本基金利用各类资产之间的弱相关性或负相关性降低组合风险,对波动率进
行控制,提高投资组合风险调整后收益。本基金通过分析中国乃至全球宏观基本
面的变化以及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走向,对境内外股票、债券、商品、房地产、
货币等大类资产的市场变化趋势做出判断,并结合每类资产的风险收益对比、估
值情况等进行动态分析,采用资产配置模型形成各大类资产的基础权重。
首先,本基金利用基金管理人自主创建的基金数据库作为基金分析平台,结
合对基金经理、基金管理人的定性分析,得到各基金特点形成基金备选库。基金
分析方面:本基金将主要采用定量分析方法,研究、考察标的基金的规模、风险
收益特征(如波动率、夏普值、最大回撤、信息比率等)、投资风格、稳定性、
收益来源分解、久期、持仓结构、流动性特征等,并结合对基金经理的调研进行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二号)
交叉验证。另外,调研还将对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投研能力、公司环境、合
规风控等方面进行基金管理人分析。本基金将根据对基金管理人的分析结果,构
建基金备选库。并结合对基金的分析和基金经理的访谈,丰富基金备选库中各基
金的各项特征。
其次,在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的基础上,在各资产类别内,根据基金备选库中
各基金的特点对单个基金进行打分,优选评分排名较高的基金构成该类资产组
合。然后对优选出的基金组合进行特征分析,结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再进行调整。
本基金主要根据上市公司获利能力、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来进行个股选
择。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综合分析其投资价值和成长能力,确定投资
标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对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的策略,
重点关注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公司,盈利能力较高、分红稳定或分
红潜力大的公司以及与 A 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
托凭证的投资。
本基金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货币政策动向,预测未来
利率变动走势,自上而下地确定投资组合久期,并结合信用分析等自下而上的个
券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配置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
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
应的投资决策。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一)目标日期前: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二号)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
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
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
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 5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
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除 ETF 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
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
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投资的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
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 亿元;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
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6)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
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
基金份额)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
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二号)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0)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1)本基金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应符合上述“三、投资策略”部分“(一)
目标日期前 1、大类资产配置”中各年份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范围的要求;
(22)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10%;
(23)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5%;
(2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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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第(3)、(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2)、
(3)、
(4)、
(14)、
(16)、
(19)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子基金最新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股票持仓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或相关非
上市交易基金份额可申赎)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目标日期后: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比例合
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
(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
其他基金中基金。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
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
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二号)
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6)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
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
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
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二号)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1)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5%;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第(3)、
(4)、
(14)、
(16)项及第(20)项以外的其
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或相关非上市交易基金份额可申赎)
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达到目标日期后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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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投资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限制为准。
(三)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1)目标日期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年份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业绩比较基准为:X(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95%+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收益率(估值汇率调整)5%)+(100%-X)中证综合债指
数收益率。
年份 X值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二号)
期前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沪深两市的统一指数,具有较强的
独立性、代表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
制,旨在反映在香港上市的中国内地企业的整体表现。中证综合债指数是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
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全面地反映了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
变动趋势。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因该事由调整业
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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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标日期后: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4.2% + 恒生中国企业指
数收益率(估值汇率调整)0.8% +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85%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沪深两市的统一指数,具有较强的
独立性、代表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
制,旨在反映在香港上市的中国内地企业的整体表现。中证综合债指数是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
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全面地反映了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
变动趋势。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比较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
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
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是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中等的
投资品种。目标日期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
而逐步降低。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时,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约定,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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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7,292,400.00 13.45
其中:债券 2,745,269.05 5.06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 -
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占基金资产净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7,292,400.00 13.48
C 制造业 - -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二号)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292,400.00 13.48
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二号)
细
占基金资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产净值比
例(%)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华泰柏瑞基金”
及“工银瑞信基金”公告自身或分支机构违规外)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与投资顾问业务未能有效
分离等原因,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警示函。根据华泰柏瑞基
金 2023 年年报披露显示,公司已完成整改。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信息披露差错等原因,受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
管局责令改正等相关行政监管措施。根据工银瑞信基金 2023 年年报披露显示,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二号)
公司已完成整改。公司所有业务均正常开展。
该情况发生后,本基金管理人就上述公司受处罚事件进行了及时分析和研
究,认为上述公司存在的违规问题对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未产生重大的实质
影响,对该公司投资价值未产生实质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继续对该公司进行跟
踪研究。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细
是否属于
基金管理
占基金
基金代 基金名 运作方 持有份 公允价值 人及管理
序号 资产净
码 称 式 额(份) (元) 人关联方
值比例
所管理的
基金
前海开
源金银 6,093,01 9,188,273
珠宝混 9.79 .84
合C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二号)
工银可
券
国泰双 2,505,40 3,808,222
利债券 C 9.36 .23
国泰合
债券
华泰柏
瑞南方
东英恒 7,600,00 3,534,000
生科技 0.00 .00
ETF(QD
II)
南方中
证申万 3,280,00 3,434,160
有色金 0.00 .00
属 ETF
景顺长
城能源 1,290,55 3,074,094
基建混 2.04 .96
合C
宝盈增
债券 C
华夏恒
生互联
网科技 8,409,00 2,901,105
业 0.00 .00
ETF(QD
II)
其中:交易及持有基
金管理人以及管理
项目 本期费用
人关联方所管理基
金产生的费用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申购费 - -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赎回费(元) 12,329.93 909.35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销售服务费(元) 16,476.60 1,112.17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管理费(元) 73,378.78 11,256.85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托管费(元) 15,057.34 528.96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二号)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交易费(元) 5,057.60 1,832.31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转换费(元) 80,804.48 0.00
注: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销售服务费、应支付管理费、应支付托管费
按照被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已作为费用计入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该
披露金额按照本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实际持仓情况,根据被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
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计算得出。上述费用已在本基金所持有基金的净值中体
现,不构成本基金的费用项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
理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管
理费,基金托管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
中基金的托管费。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 除
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
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
售费用。其中申购费、赎回费在实际申购、赎回时按上述规定执行,销售服务费
由本基金管理人从被投资基金收取后返还至本基金基金资产。
无。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国泰民安养老 2040 三年持有混合(FOF)A: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④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二号)
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9 年 7 月 16 日。自 2020 年 8 月 21 日起,
本基金执行新的业绩比较基准。
国泰民安养老 2040 三年持有混合(FOF)Y: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④
-6.38% 0.47% -1.77% 0.46% -4.61% 0.01%
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9 年 7 月 16 日。自 2022 年 11 月 16 日起,
本基金增加 Y 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二号)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持有的基金份额、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基金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是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的归属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份额、股票、债券、票据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二号)
(1)本基金投资的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
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
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 ETF 基金(货币 ETF 除外),按所投资 ETF 基金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
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
日的收盘价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即货币 ETF),如所投资基金
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
(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
(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等特殊情况,则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
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
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
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
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二号)
(1)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估值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
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估值日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对于含投资人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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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
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
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
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价格数据。
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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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基金的申购确认、赎回确认、转换确认、基金分红除权、份额折算或拆分等影响
本基金核算估值的相关信息。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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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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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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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Y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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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费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
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
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目标日期前和目标日期后的管理费、托管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相同。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管理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
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管理费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二号)
H=E×各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财产中所
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
负数,则 E 取 0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管理费年费率为 0.90%。
本基金对 Y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进行五折优惠,优惠后 Y 类基金份额管
理费年费率为 0.45%。未来如对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适用的费率折扣
进行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托管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按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所持有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基
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托管费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各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财产中所
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
数,则 E 取 0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托管费年费率为 0.15%。
本基金对 Y 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率进行五折优惠,优惠后 Y 类基金份额托
管费年费率为 0.075%。未来如对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率适用的费率折
扣进行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二号)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前的相关费用;
目。
四、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按当时有效的《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的约定支付。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进行缴纳。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二号)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
一、达到目标日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和转换规则
本基金达到目标日期后,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金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为普通开放式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并更名为国泰民安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本基金达到目标日期后,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自目标日期的次一工作日起
将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份
额等额转换为国泰民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份额。
二、达到目标日期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达到目标日期后,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比例限制会相应发生
变化,具体变化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投资”章节。
三、达到目标日期后,基金转换的公告
(一)达到目标日期后,在符合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二)达到目标日期后,本基金将转为普通开放式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并更
名为国泰民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管理人将在相关公告中公告相关
规则。
(三)在达到目标日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二号)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二号)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或转为普通开
放式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估值日
后的 3 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估值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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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报告期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并说明
是否与预设的下滑曲线存在差异。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二号)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变更;
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生变更;
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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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基金投资其他基金
本基金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基金的相
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托管费等,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3、持有的基金
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
管理基金的情况。
(九)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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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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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一、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由于经济、政治、社会等环境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
影响,其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经济周期风险、购买力风险。
发展政策,进出口贸易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况、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发生变化,同时改变市场参与者对于后市
利率变化方向及幅度的预期,这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发生变化,进而影响本基金
的收益水平。对于债券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不仅会影响债券的价格及投资人对
于后市的预期,而且会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险,对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盈利情况。证券市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直接反
应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值造成投资人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
险、信用风险等。
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等原因造
成的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一)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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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日期前,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仅可在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届满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办理基金份额赎
回;目标日期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
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业
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务
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
计划。
(二)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具有发展成熟、容量较大、流动性充裕的特征,能够满足本基金开放式运作的流
动性要求。同时,本基金采用分散投资,针对单只基金设置投资比例上限,保障
了资产组合的流动性。在极端市场行情下,存在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以合理价格
及时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
对市场、各类基金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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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
性情况,评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基
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三)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将运用多种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处理赎回申请,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具
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四)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备用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包括: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
制度的规定办理。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
进行日常监控,切实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采取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者造成无法赎回、赎回延期办理、
赎回款项延期支付、赎回时承担冲击成本产生资金损失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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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运作风险
障等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规操作、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会由于所持基金份额净值的波动而波动,所持基金面临的风险也将
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在本基金进行大类资产配置的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
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大类资产配
置比例偏离最优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带来风险。本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评价具
有一定的主观性,将给基金投资决策带来不确定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2)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评
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3)管理人违约违规风险、托管人违约违规风险、专项计划账户管理风险、
资产服务机构违规风险等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
(4)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
险等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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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
险。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份额,除了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持有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
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外,基金中基金承担的相关基金费用可
能比普通的开放式基金高。
预设的下滑曲线可能存在差异。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时,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
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
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
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
的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会计核算风险及
税务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
(1)Y 类份额是本基金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单独份额类别,
Y 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同时遵守关于个人养老金账
户管理的相关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投资者购买 Y 类份额的款项应来自其个人
养老金资金账户,基金份额赎回等款项也需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人未
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
(2)个人养老金可投资的基金产品需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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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名录由中国证监会确定,每季度通过相关网站及平台等公布。本基金运作过
程中可能出现不符合相关条件从而被移出名录的情形,届时本基金将暂停办理 Y
类份额的申购,投资者由此可能面临无法继续投资 Y 类份额的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
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
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
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
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
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
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
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
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
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
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
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七、其他风险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因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违规风险;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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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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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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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的其他费用;
(3)销售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8)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的前提下代表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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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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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二号)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二号)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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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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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
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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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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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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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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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上,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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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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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
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
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
序或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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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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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
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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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法定代表人:周向勇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二号)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
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
行监督:
A、目标日期前: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香港互认基金、QDII 基金)、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
的股票、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
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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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5%,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
B、目标日期后: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香港互认基金、QDII 基金)、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
的股票、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
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的 15%。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基金库、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
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
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A、目标日期前: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二号)
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
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
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 5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
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除 ETF 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
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投资的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
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 亿元;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
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
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二号)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本基金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应符合基金合同中“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章节“三、投资策略”部分“(一)目标日期前 1、大类资产配置”中各
年份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范围的要求;
(21)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10%;
(22)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5%;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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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第(3)、(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2)、
(3)、
(4)、
(13)、
(15)、
(18)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子基金最新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股票持仓比例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或相
关非上市交易基金份额可申赎)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B、目标日期后: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比例合
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
(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
其他基金中基金。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中基金
(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
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
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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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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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0)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5%;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第(3)、
(4)、
(13)、
(15)项及第(19)项以外的其
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或相关非上市交易基金份额可申赎)
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达到目标日期后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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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
(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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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投资所需账户。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三)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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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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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
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基金的申购确认、赎回确认、转换确认、基金分红除权、份额折算或拆分等影响
本基金核算估值的相关信息。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
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前述内容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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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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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或进
行电子确认。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
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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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
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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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
求,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
的手机短信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
的电子邮件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二号)
层
邮编:200082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披露媒介 日期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
《中国证券报》 2023/12/29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中国证券报》 2024/3/27
公告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变更注册的批复文件
二、《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二号)
三、《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